建国财务管理制度
- 万*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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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09: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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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1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集团化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控制,发挥财务在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集团本部、各分公司及所属各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各企业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为企业的经营预测与决策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第四条第四条各企业财务部门应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第五条第五条各企业要建立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制度。不相容职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财产保管与稽核检查、稽核检查与监督检查等。第六条第六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相关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的,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授权方式:长期授权、临时授权。第七条第七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第八条第八条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2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第九条第九条财务人员对有问题的原始凭证,应做到:(一)对于内容不完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财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二)对于伪造或涂改等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在拒绝办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章第二章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的管理第十条第十条流动资产主是指下列资产:(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的;(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变现的;(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等。其中: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帐款;存货包括:原材料(食品原材料、酒水、维修材料、配件及辅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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