娥佩兰代理店合同
- 万*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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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13: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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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代理店代理店合同合同(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向,特签订本合同。甲方,是指山西省行政管辖区域内唯一娥佩兰的代理商。乙方希望在下列定义中规定的“领域”销售冠有“本商标”的“本商品”。根据本合同的条件,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用的“本商品”。根据上述的共同意向,当事者双方就下述内容达成一致的认识,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声明1.1乙方向甲方声明:乙方拥有“领域”中的“本商品”销售的中国政府营业许可,并且拥有“领域”中的“本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技巧和资金。1.2乙方向甲方声明:乙方作为合法成立的公司,拥有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缔结履行本合同那个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乙方声明负担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所有税金和费用。第二条用语的定义本合同中,对下列名词予以明确定义2.1“本商品”“本商品”是指本合同附加资料1中记载的冠有本商标的化妆品及附带的化妆用具。2.2“领域”“领域”是指在资料1中,予以明确地地理区域。2.3“本商标”是指各种文字所表示的“OPERA”商标。2.4“促销物品”是指“本商品”之外的,但与“本商品”相关促销品、样品、试用品、赠品等赠与或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物品;以及装饰销售场所用的海报、宣传资料、图片等。2.5“合同期间”本合同的期间为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期满的60天前,如果本合同任意一方的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提出合同期间不延长的书面通知,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更新一年。之后也是同样。第三条销售代理权3.1甲方根据本合同条款,在合同期间内指名乙方为“领域”内“本商品”的销售代理店,乙方承诺接受该指名。3.2乙方只能在“领域”中的百货店,化妆品专卖店中的销售“本商品”。对此乙方表示同意。3.3乙方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时,在“领域”外不得销售“本商品”。同时也得通过网络,电话,上门推销或邮购等方式销售“本商品”。3.4除本合同明确的以外,本合同为将甲方或第三方所持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关于知识产权的任何权利及许可授予乙方。第四条乙方的义务4.1促销(1)乙方在“领域”中要对“本商品”实行积极的促销活动。乙方须在每年10月20日之前,向甲方递交第二年1月起的全年销售计划。甲乙双方在12月10日前协商确认次年度计划。(2)乙方需每月一回,向甲方递交促销活动的报告书,遵守甲方对促销活动的指示。(3)在“本商品”的销售方法及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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