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四:防止低价窜货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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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13: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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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附件四:附件四:防止窜货防止窜货、低价销售、低价销售管理协议管理协议甲方:广州市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澳大生物美容保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乙方:聊城市聚美百货有限公司聊城市聚美百货有限公司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经销商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订本协议,以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经销商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制订本协议,以便约束及制裁个别经销商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便约束及制裁个别经销商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行为。1、窜货、窜货的概念的概念:乙方在销售甲方系列产品时,无论销往全国任何区域(不包括本地辖区),均定义为窜货。(跨区域连锁渠道、包场渠道除外)2、低价销售、低价销售的概念的概念:乙方在销售甲方系列产品时,以低于甲方规定的标准零售价“恶意”销售甲方产品,扰乱市场秩序(正常价格浮动范围内的促销活动除外)。一、本协议适用范围:全国所有与甲方签订《经销协议》的经销商。一、本协议适用范围:全国所有与甲方签订《经销协议》的经销商。二、乙方经营甲方系列产品,绝对不允许发生二、乙方经营甲方系列产品,绝对不允许发生窜货窜货、低价销售、低价销售事件,否则应根据以下约定事件,否则应根据以下约定处罚。处罚。1、甲方设有专人对全国市场进行详细抽查,同时接受全国经销商及甲方销售人员的热线举报。根据甲方系列产品外包装上的区域保护条码,可识别产品最初发往经销商的名称及时间。全国举报热线:400-830-5195。2、窜货处理:、窜货处理:①、如在某区域发现甲方产品,经甲方检测确认,确定是乙方窜货的,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3日内收回货物,并接受甲方全国通报,罚款1万元的处理决定;如甲方拒不收货,不配合处理窜货,由甲方组织人力收回货物,并按照所收回产品零售价的300%对乙方罚款,全国通报,立即终止合作。②、如乙方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窜货行为,甲方立即取消乙方经销资格。③、窜货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运费、食宿)等均由乙方承担。3、低价销售的处理:、低价销售的处理:乙方恶意低价销售甲方产品,不听劝告或不配合,首次给予每商场1万元罚款。第二次发现立即终止合作。三、已被甲方查证并处罚过一次的经销商,若再次发生低价窜货事件,取消乙方的经销商资格的同时一并取消其全部返利。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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